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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买卖发票了,虚开的行为该收手了!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8-11-27 16:19

  泽稷教育会计培训再次提醒各位,不要再买卖发票了,虚开的行为该收手了!
 
  这四个发票误区必须清楚
 
  1.买发票的多了去了,一般不会被抓到。
 
  这误区就如同坐火车逃票,别人可能逃了没抓到,你可能第一次逃票就被抓!
 
  2.买发票查出来大不了补税。
 
  这也是法盲的表现,根据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不是普通违法行为,属于犯罪。
 
  3.偶尔买一次发票没事。
 
  相信有这个误区的会计不在少数,大家往往都是认为反正我也不经常买发票,就买一次,可能没那么严重。
 
  这是很大的误区,你说盗窃的话,你偷一次会不会犯法?
 
  4.国家都在减税,不会这么严。
 
  很多人都在自我安慰,一般企业有税务违规不会严查的。打击虚开发票,这是税务的重中之重,因为虚开发票本身就是在制造社会的不公平,侵占国家税源。
 
泽稷教育凯发网站找了两个教训提醒大家
 
  今天为什么非要把这2个案子拿出来跟大家分享:
 
  一个是因为这2个案子本身涉案金额并不大,很多企业的虚开金额很可能超过他们,第二个原因是这2家企业虚开金额不大,却都将被判刑!
 
  案例一:经检查,武汉某单位2015年12月23日开具给深圳市亨利鸿业电子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号02622614、02622615,货物名称为手机底壳、摄像头等配件,金额1323663.25元,税额225022.75元,价税合计1548686元,无真实业务交易。
 
  案例二:上海某公司在2012年2月至2013年8月期间收受上海晶勇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邵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吉衍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品倍工贸有限公司、上海申孟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合计金额854,700.88元,税额145,299.12元,并分别于受票的当期在增值税申报时作进项税金处理,税额已于取得发票的当月入账并申报抵扣。
 
  处理结果:
 
  ◆第一个案例,税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等待的估计就是经侦,然后提起公诉,提交法院判决。
 
  ◆第二个案例,判处法定代表人赵某有期徒刑2年,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0.00元。
 
  三个必须牢记的提醒
 
  1.买发票不再安全。
 
  现在其实很多公布的案子都是翻的旧账,基本都是查你5年之内的虚开发票情况。当时买的发票虽然可能蒙混过关,但是一年之后发现你这些发票是有问题的,不仅让你补税还要加滞纳金等,还有意义吗?
 
  2.买发票不再可信。
 
  营改增之前,因为国地税没有联网,可能有些企业赚了一点便宜。但是现在营改增之后,你买的发票,无非就是两种,一种是他们卖一段时间发票之后就走逃了,找不到这家企业了,反正公司从法定代表人到发票都是假的。这种企业,你买的发票必须做进项税转出。当时查验的没有问题,可能你们查完之后他们就作废了。
 
  3.到处协查,无处可逃。
 
  就如同开题所述,我就买了张发票,是不是风险会小一点?这里明确告诉你,案例一中就是这家企业就虚开了2张发票,就被税务查出来,而且还送到了公安局。因为现在发票都是全国一张网,你们可能比较正规,但是卖给你发票的企业他们可能劣迹斑斑,他们被查了,难道不会查你们?
 
  我们再来看看虚开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而范冰冰涉及的金额应该远远不止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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