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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规定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8-10-16 17:48

  泽稷小编今日推荐的是关于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规定:
 
  审计机关是国家的经济监督机关。审计机关担负着特殊职能,要求审计机关必须具有一定的独立地位,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如果审计机关不具有必要的独立地位,依附于其他的组织,势必会受到这些组织的控制和影响,难以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如果审计机关依附的组织本身就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对象,那么,审计机关对其进行审计监督就纯粹成为形式;如果审计机关不能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要受到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就难以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事项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客观、公正地提出审计报告和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宪法和审计法律中,对审计机关的独立行使职权作出明确规定,给予法律保障。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包括我国在内的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国家审计机关参加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1977年第九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审计规则指南》也指出,审计机关“必须独立于受审计单位之外,并不受任何外来影响,才能客观而有效地完成其工作任务”,审计机关“必须具有完成其任务所需的职能和组织上的独立性”。我国宪法也对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然,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不是绝对的,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的《审计规则指南》也指出,国家审计机关“是国家机构整体的一部分,因此,它不可能是绝对地独立”。就我国情况看,按照宪法和本法规定,审计机关设在政府内部,是政府的一个独立部门,要受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就审计署来说,要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行使审计监督权,要执行总理的指示,对总理负责。对总理决定的问题,不能进行审计。就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而言,则要在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除此以外,其他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审计机关的工作,影响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独立性是审计监督的本质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在领导关系上,审计署在行使审计监督职权方面,直接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对总理负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受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等本级政府,“一把手”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在审计业务上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政府的其他领导人不应干涉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权。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根据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指示,根据国家和本地区的工作重点,以及审计机关所掌握的有关情况,自行安排审计工作计划,布署审计监督工作。
 
  审计机关自行安排执行各项审计任务的人员。除因审计人员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被审计单位可申请其回避外,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不得干涉审计机关对审计人员的工作安排。审计人员只服从所在审计机关的领导,对所在的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独立地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审计意见书,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对审计中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处理、处罚的,依法自行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其他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尊重审计机关的职权,支持、配合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不得利用本部门的某些特殊地位、条件或个人的职权,干涉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权。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也要敢于坚持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坚决抵制以任何形式干扰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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