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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考试章节解析: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1-31 16:51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章第二节)的考点。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解读
 
  (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公司的设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董事会/执行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至1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监事会/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1.股权的自愿让与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强制执行中的股权转移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股权转让后的变更
 
  因股权的自愿让与或强制执行产生的股权转让,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4.股权转让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5.公司回购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股权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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