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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考试章节解析:基金合同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4-02 11:27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股权投资基金概述》第四章第五节基金合同的考点。一起来看看
 
  考点精析
 
  (一)公司型基金合同
 
  1.公司型基金合同的法律形式为公司章程,需要符合包括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要件,同时适应股权投资业务,并符合行业合规和自律要求。
 
  2.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0)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1)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合伙型基金合同
 
  1.在合伙型基金中,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通过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一系列协议,约定相关的权利和责任,同时也对基金运作的相关事宜进行事先规范。
 
  2.有限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约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3.《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4.基金是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故还需载明: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与股权投资业务相关,下述事项的约定为合伙协议的必备内容,主要包括:
 
  合伙期限(通常具体约定投资期、退出期等);管理方式和管理费;费用和支出;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托管事项;投资事项;税务承担事项;合伙人会议(合伙协议中需列明合伙人会议的召开条件、程序及表决方式等)。一些选择性条款则根据基金投资者和管理人的募集沟通或可包含在合伙协议中,如关键人条款、投资咨询委员会条款等。
 
  (三)信托(契约)型基金合同
 
  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信托(契约)型基金合同应包括:
 
  (1)前言(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基金的基本情况;
 
  (3)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5)基金份额的登记;
 
  (6)基金的财产;
 
  (7)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8)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
 
  (9)基金的清算;违约责任;
 
  (10)争议的处理。
 
  2.适应股权投资业务的具体内容应包括:
 
  (1)基金的募集;
 
  (2)基金的投资;
 
  (3)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基金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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