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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可撤销民事行为
作者:泽稷编辑 发布时间:2017-12-15 08:58

随着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结束,我们也迎来了新一个周期的备考之路,希望大家能够早着手,早准备,争取赢在起跑线上。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可撤销民事行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可撤销民事行为
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一旦依法撤销,自始无效
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该行为被依法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依法撤销,其效力不消灭;该行为一经依法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即自始无效。
(2)可撤销,也可不撤销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2.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但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
(1)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相对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归于无效);
(3)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一旦撤销,合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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