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民事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凯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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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民事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作者:泽稷编辑 发布时间:2017-11-16 10:50

(一)横向关系vs纵向关系

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民事争议纠纷)的解决方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适用于“纵向关系”经济纠纷(行政争议纠纷)的解决方式。

(二)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关系:或裁或审

1.申请仲裁的前提:存在有效仲裁协议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自愿原则)。

(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装傻”),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裁后不得再裁或再诉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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